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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渝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廖安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杨大江,廖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蜀沪大道9号2幢3层3-1,统一社会信��代码91510504083363498L。被执行人;袁中成,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重庆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北路昌州大道中段25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7962-X。法定代表人:杨大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渝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四望村四组社,组织机构代码78159797-X。法定代表人:杨大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大江,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廖安菊,女,1976年2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关于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中成、重庆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杨大江、廖安菊借款��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3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8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永川兴龙湖支行开立的重庆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玲珑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存款3187892.51元,后因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将该款转付至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中,并依法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随后,对被执行人杨大江、廖安菊的房屋予以查封,目前均不宜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60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0元、保全费5000元未能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显奇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丁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礼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