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俪、梁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俪,梁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俪,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梁家伟,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张俪与梁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家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