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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亮杰与贾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杰,贾自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172号原告:张亮杰,男,1991年4月1日生,汉族,住××。被告:贾自卫,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原告张亮杰与被告贾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亮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亮杰负担。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