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亮杰与贾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杰,贾自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172号原告:张亮杰,男,1991年4月1日生,汉族,住××。被告:贾自卫,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原告张亮杰与被告贾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亮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亮杰负担。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