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民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催30号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孙智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娟,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申报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县城邮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娟,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出票金额:796060元;出票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9日)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佟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魁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