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成某某,女,1974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陕0528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00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成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