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蒋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蒋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940号原告:蒋某某,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波,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甲,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蒋某某之养女。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蒋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