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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苏扬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小站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扬,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小站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633号原告:苏扬,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小站店,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丰乐路定鼎轩17号楼。法定代表人:郑伊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扬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小站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扬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长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