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莲、杨馥境与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莲,杨馥境,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174号之三原告:朱玉莲,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祖培,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馥境,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祖培,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尧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凡,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玉莲、杨馥境与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玉莲、杨馥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莲、杨馥境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莲、杨馥境撤回对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保全费1,320.00元,合计4,820.00元,由原告朱玉莲、杨馥境负担。审 判 长 罗耀雄审 判 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