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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广场地下夹层。主要负责人:郑玉成,经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