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广场地下夹层。主要负责人:郑玉成,经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