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振、刘玉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刘玉强,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刘玉强,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张宁,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