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福明与李永德、李永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明,李永德,李永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何福明,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李永德,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李永保,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何福明与被执行人李永德、李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福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股票等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李永德、李永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德名下所有的宁DN53**比亚迪牌车辆户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