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束永胜与李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永胜,李来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290号原告:束永胜,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来堂,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束永胜与被告李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