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严少杰、罗进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少杰,罗进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少杰,曾用名严四娣,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浮市新兴县。2005年5月10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罗进平,曾用名罗铭杰,男,1991年9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7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71号沃某超市的日用品区及化妆品区,二人以把商品私藏于身上的方式将21支100ml欧莱雅牌洗面奶盗走,后严少杰将洗面奶以15元/支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5元。2.2016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大润发母婴用品区,由罗进平负责看风,严少杰以私藏商品的方式将25支规格分别为200ml和100ml的强生牌婴儿润肤油盗走,后严少杰将润肤油以10元/支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39元。3.2016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71号沃某超市的日用品区及化妆品区,二人企图以私藏商品的方式将7瓶200ml醉酷派对夜定型发胶、3支100ml欧莱雅牌洗面奶盗走,后因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二人遂将物品丢弃在货架后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7元。4.2016年11月某日,被告人严少杰来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太平镇太平圩好邻居超市,以私藏商品的方式将4瓶400ml海飞丝牌洗发水盗走,后严少杰将洗发水以15元/支的价格销赃。5.2016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严少杰来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城东好邻居商场,以私藏商品的方式将7瓶750ml海飞丝牌洗发水、7瓶400ml清扬牌洗发水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33元。6.2016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严少杰来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城南百惠商场,以私藏商品的方式将8瓶750ml清扬牌洗发水、6瓶400ml清扬牌洗发水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6元。以上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严少杰抓获,并从严少杰处扣押部分赃物,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进平抓获。破案后,其余赃款赃物均未能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严少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进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严某的证言,报案人黎航海、李某、欧某、梁焕巧、冼凤嫦的陈述,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严少杰、罗进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少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罗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