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范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范春丽,余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贺国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范春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万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春丽,住襄阳市。被执行人:余行林,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范春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运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