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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何孝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孝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88号罪犯何孝郭,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孝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孝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对财产刑至今未履行。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不予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何孝郭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也多次获得表扬奖励,但对财产刑至今未履行。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孝郭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