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康辉,女,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辉的银行存款92681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伏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