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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广华因与被上诉人曹元锋原审被告刘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金红梅、王鑫、侯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广华,曹元锋,刘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金红梅,王鑫,侯菊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广华,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锋,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原审被告:刘小伟,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陕西安装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开发区莱德大厦。负责人:王罡,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乔安庆,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金红梅,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系王晓鹏之妻。原审被告:王鑫,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学生,系王晓鹏之女。原审被告:侯菊林,女,193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王晓鹏之母。上诉人白广华因与被上诉人曹元锋,原审被告刘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金红梅、王鑫、侯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榆民初字第07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广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广华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广华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广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上诉人白广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