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保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刑初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胜,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故城县,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代理检察员贾文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保胜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晋K×××××号中型客车沿故城县裘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故城县裘都大道与西苑开发区电厂门前南北公路交叉口时,与沿该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冀T×××××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保胜检血中乙醇含量为125.79mg/100ML。经故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保胜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保胜已退赔被害方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清单、诊断证明、血液酒精浓度测试、李某的病例、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衡水市司法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胜无视交通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保胜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保胜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保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章玉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人民陪审员 高振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