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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祁阳业之峰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46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祁阳业之峰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2017)湘1121民督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某、祁阳业之峰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的有的判决内容。本院认为,((2017)湘1121民督29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319.0元已由被执行人郭某某、祁阳业之峰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湘1121民督29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