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峨眉山市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文庙街17号。法定代表人:刘甲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珍,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男,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琴(周俊之妻),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峨眉山市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峨眉山市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峨眉山市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峨眉山市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峨眉山市绥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强审判员 吴维维审判员 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晓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