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荣连与戴忠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连,戴忠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207号原告:王荣连,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戴忠汝,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王荣连与戴忠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