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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荣连与戴忠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连,戴忠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207号原告:王荣连,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戴忠汝,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王荣连与戴忠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