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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爱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575号原告深圳市爱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上屋大道北乐华行工业园第四栋2-4楼和第五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257017。法定代表人杨玲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兵,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D座五楼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858460。法定代表人林敏,总经理。被告林敏,男,汉族,1986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文昌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爱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深圳市爱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