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尚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尚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472号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99号木鱼石花园木鱼石办公楼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9997E。法定代表人:陈雪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尚彬,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尚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