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本案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某系肢体一级残疾人员,在家由妻子照顾,经本院调查取证张某系“低保”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