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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本案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某系肢体一级残疾人员,在家由妻子照顾,经本院调查取证张某系“低保”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