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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文秀与黄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秀,黄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766号原告:郑文秀,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飞,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黄亮,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郑文秀与被告黄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文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彪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文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新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