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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耿唐增、王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唐增,王延伟,王月梅,郑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号申请执行人:耿唐增,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延伟,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月梅,女,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郑万林,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耿唐增与王延伟、王月梅、郑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借款285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762元、财产保全费3384元、执行费4267元。本院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2017年02月0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06月29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等,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审理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郑万林的房产现正在评估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