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恒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琪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恒琪,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兴化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恒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恒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刘恒琪在位于兴化市永丰镇XX村的自家蟹塘北侧圩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强制铲除,后经现场清点共计600株。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其种植的原植物性状结果为罂粟。案发后,被告人刘恒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恒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计数笔录、抽样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恒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恒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恒琪当庭自愿认罪,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恒琪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恒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云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钱其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