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执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碧艳、舟山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陀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碧艳,舟山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陀分公司,姜日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碧艳,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陀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浦西综合批发市场内。负责人姜日广。被执行人姜日广,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浙0903民初9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日广在舟山市泰舟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68%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姜日广在舟山市中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0%股权。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日广在舟山市泰舟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68%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日广在舟山市中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8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召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忠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