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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某波与被告易某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波,易某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914号申请人邓某波,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新开针镇七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6********。被申请人易某兵,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住岳阳县甘田乡港口村杨家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2********。原告邓某波与被告易某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波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易某兵所有的牌照号为湘F493**中型自卸货车所有权进行冻结。申请人邓某波用牌照号为湘F8MT**的小汽车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某兵所有的牌照号为湘F493**中型自卸货车所有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邓某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甘 娟审 判 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王燕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胥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