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XXX、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武穴市明珠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545930-X。法定代表人:郭太银,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XXX诉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XXX交付位于武穴市明珠路西侧明珠豪苑C栋一、二楼门面及地下室车位一间(如一、二楼门面房屋面积不足或超出96平方米、120平方米,则由你单位或XXX按照一楼4500元/平方米、二楼3000元/平方米相应支付对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关门歇业,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定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