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沙尚英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南力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尚英机电有限公司,湖南力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11号原告:长沙尚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2号星蓝湾公寓C栋3109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伟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力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天易示范区天马路。法定代表人:杨季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尚英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力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尚英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力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尚英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尚英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力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尚英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