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734号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杨,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杨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的总标的额为4000元,尚未受偿款项为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可以以本裁定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宇执行员 崔智峰执行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