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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734号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杨,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杨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的总标的额为4000元,尚未受偿款项为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可以以本裁定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宇执行员  崔智峰执行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