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世东申请执行杨兴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东,杨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世东。被执行人杨兴梅。本院在执行马世东申请执行杨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世东于2017年5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杨兴梅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世东买煤款1558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兴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兴梅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兴梅于2017年5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世东货款10000元,剩余的货款558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马世东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杨兴梅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及执行申请费130元。以上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