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国钱、吴秋红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钱,吴秋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钱,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秋红,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欧向晖,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钱、吴秋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钱、吴秋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以来,被告人李国钱、吴秋红结伙销售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李国钱坐庄兑付,被告人吴秋红负责销售六合彩,被告人吴秋红按投注额10%提成。截止至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李国钱、吴秋红销售六合彩约50期,接受投注累计人民币9万余元。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李国钱在湖北省杨新县龙港镇××村被抓获;同月8日,被告人吴秋红到瑞安市公安局玉海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国钱家属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秋红家属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钱、吴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吴某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光盘一张,受案登记表,六合彩对照表,物证手机二只,到案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钱、吴秋红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销售六合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秋红能自首,积极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国钱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秋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国钱、吴秋红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