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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青岛吉利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青岛吉利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641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吉利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吉利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吉利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审 判 员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