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756号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清华苑*幢*楼。法定代表人:牟晓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生,四川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显红,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肖俊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维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