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健与安徽省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健,安徽省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938号原告:邵健,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徽省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9983351Y(1-1)。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意,安徽省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健与被告安徽省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