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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晨东与李红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东,李红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406号原告李晨东,住辽源市。被告李红发,43岁,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东诉被告李红发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晨东于2017年6月3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发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晨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诉讼保全费30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