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学彬与刘志宽、李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彬,刘志宽,李倩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733号原告:王学彬,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宽,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被告:李倩倩,女,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彬与被告刘志宽、李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学彬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计2340.5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刘志宽、李倩倩负担。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