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新平、廖桂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新平,廖桂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宋新平,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廖桂娇,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新平、廖桂娇计生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存在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情形,特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3执4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