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书斌、景自杰与景子乾为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自杰,张书斌,景子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景自杰,男性,生于1951年8月,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张书斌,男性,生于1958年8月,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景子乾,男性,生于1970年12月,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斌、景自杰与被执行人景子乾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景子乾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家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