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树平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平,北京利明恒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平,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利明恒通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黄磊,经理,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赵树平与被执行人北京利明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42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423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德瑞审判员 冯新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开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