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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琼与被告陶顺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琼,陶顺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628号原告:何琼,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陶顺容,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琼与被告陶顺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