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琼与被告陶顺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琼,陶顺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628号原告:何琼,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陶顺容,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琼与被告陶顺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