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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金钢与田华、王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钢,田华,王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722号原告:李金钢,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华,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勃,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鹏,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原告李金钢与被告田华、王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金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华、王继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钢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后计1250元,由原告李金钢负担。审 判 长  陈向宇审 判 员  张艳芳人民陪审员  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