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执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周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周志刚,周连华,徐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96号。被执行人:余维,男,1985年10月12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510123633,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前新村56号。被执行人:周志刚,男,1978年10月18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周连华,女,1948年9月12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秀英,女,1951年1月8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余维、周志刚、周连华、徐秀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王玮琦名下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高家村大桥路房产以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处置中,王喻鉴名下没有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已网上布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360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