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倡玉与范文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倡玉,范文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874号原告:梁倡玉,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法代理人:刘小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文开,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原告梁倡玉与被告范文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梁倡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倡玉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梁倡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