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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晶与黑龙江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黑龙江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056号原告王晶,女,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黑龙江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王顺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黑龙江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黑龙江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晶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