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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与庆世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庆世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08号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会盟镇老城村。法定代表人:王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李梦军,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庆世卫,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诉被告庆世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