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旭升、陈霞等与李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旭升,陈霞,李君,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931号原告:冯旭升,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陈霞,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君,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伟,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二原告冯旭升、陈霞诉二被告李君、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冯旭升、陈霞撤诉。审 判 长 肖泽平代理审判员 罗 蕾人民陪审员 党恩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