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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锋、杨峰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锋,杨峰云,赵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锋,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峰云,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英芬,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锋申请杨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锋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杨峰在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存款3990万元。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杨峰云在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20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李 天 恩代理审判员 杜 俊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亚 杰 百度搜索“”